近日,温州市永嘉法院对该案展开了一审宣判,三人均被被判有期徒刑。去年3月份,林某收到做生意上的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之为自己想卖穿山甲做到野味供应给客人食用。两人之后誓约在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附近… 近日,温州市永嘉法院对该案展开了一审宣判,三人均被被判有期徒刑。
去年3月份,林某收到做生意上的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之为自己想卖穿山甲做到野味供应给客人食用。两人之后誓约在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附近碰头,林某将一只已捆绑甲片的穿山甲以4700元的价格售卖给陈某。陈某出售后将其储藏于自己经营的茶座内,但次月的17日傍晚被民警搜出。
经检验,从陈某处搜出的穿山甲科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336元。陈某被查获后,林某没适可而止,之后专门从事售卖穿山甲的“做生意”。2014年7月7日9时许,林某获知郭某有做到穿山甲的交易,之后打电话给他。郭某收到电话,之后通报妻子夏某拜托销售。
后夏某于当日在自己家中将某种程度已捆绑甲片的穿山甲以2590元的价格售卖给林某。7月9日上午,林某回到乐清市一家酒店门口想销售穿山甲给他人时被民警现场抓捕。随后民警在讯问林某时获知郭某、夏某的联系方式及住址,在夏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搜出穿山甲肉体三十只,价值人民币40080元。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人郭某、夏某皆已包含非法出售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林某早已包含非法并购、出售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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